购房合同有误开发商不退房款,原告起诉索
【案 由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于某,男,1977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河东区十二经路X号。
被告:天津XX置业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王某,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天山南路交口XX大楼。
原告诉称,2019年7月19日,原告在被告售楼处当场以刷卡形式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万元,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到售楼处了解小区具体情况及确认购房需要的相关证明时,得知被告在收款收据中的楼号不是原告认购的户型,在原告的投诉下,被告通知原告于9月12日办理返还定金手续,但至今被告未能将定金退还。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1、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;
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房款?
【处理结果】
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,法院作出(2019)津0110民初8048号民事调解书,协议如下:
1、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前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;
2、原、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。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,可是在交完定金后却发现有误,被告在在收款收据中的楼号不是原告认购的户型。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后,向有关部门投诉,撤销了购房合同,被告却一直不退还房款。原告起诉后委托国晖律师参加诉讼,国晖律师多方联系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,被告返还房款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粤晖津字MS071-2363-2457号档案编写】